使用时候应统一使用总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还是使用各分公司自己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22条第1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其《办法》第15 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分公司对外提供经营活动,各分公司为用票单位.使用冠名发票开具时,应加盖各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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