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电脑软件可否将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认证抵扣?
1.所购买的软件属于软件产品,不仅销售方属于增值税课税范围,而且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买的,那么由于此时软件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因而即使取得了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你单位处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抵扣的试点地区,比如说东北,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在试点地区,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2.电脑软件是单独购买的,那么不管你是在试点地区,还是在非试点地区,只要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抵扣税款的抵扣规定,那么其中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3.电脑与电脑软件是一并购置的,但是所购置的电脑是作为金税工程等税控设备的,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规定,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种情况,即纳税人购买的无形资产不是作为增值税产品,而是作为营业税产品的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软件是课征营业税的,那么纳税人就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为其中不含有增值税,纳税人也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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