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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企业因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可否作进项税额转理?

2022-10-18 06:00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企业因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可否作进项税额转理?
 

企业因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可否作进项税额转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企业因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可否作进项税额转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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