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哪些发票检查权?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2) 调出发票检查;
(3) 査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部门的问题和情况;
(5)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 像、照相和复制;
(6) 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金沙集团官网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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