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
1.纳税人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失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多交税款的成因,除计算错误外,还有以下方面:
1.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
2.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3.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没款;
4.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
5.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增值税多交税款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抵减以后期间应交增值税,无需编制会计分录,只在申报表填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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