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确定。
也就是说,除小额销售外,销售方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而临时客户在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时,一般不能当场提供单位的确认证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的书面证明范围比国税函文件列举的要大,还包括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而目前对代开普通发票,依据的是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如销售方提供的销货清单、发货单、提货单、收款凭证等,都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因此,建议国税函文件所规定的在代开发票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范围中,增加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一项,这样也便于纳税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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