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取得电费专用发票可以正常参与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交的电费以及购买的办公用品只要其用途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与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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