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到底能不能盖两次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编者注:现在主要是发票专用章了);(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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