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 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 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应当作为销 售额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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