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是否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果选择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应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一栏可以填“免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声明放弃适用免税优惠政策(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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