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给总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分公司确实为总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且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则分公司应当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并根据提供劳务的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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