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哪些?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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