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其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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