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销售免税酒糟可否进项税额转出?
问:酒厂销售酒糟享受了免税政策,是否转出进项税金?个人理解为酒厂把酒糟作为副产品销售,并不是酒厂兼营免税项目,不需要转出免税项目部分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销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进项无法划分,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酒厂销售免税酒糟所对应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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