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全款后对方公司不给发票如何处理?
索要发票,结果不给,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销售方开具销售发票是该公司的义务,如果不开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案例分析
2013年,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同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既然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遵守市场的税务管理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支持赔偿损失和利息,按照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