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没有销项认证的专票不需要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管本月有没有销项,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认证专票发票的,当月申报期限内并且未申报前,勾选确认的当月申报抵扣;其他方式认证专票的需要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