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利息交增值税税率是?
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借款--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税税率为20%.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借款属于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是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个人"(含个人股东)向公司无偿提供借款,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