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抵扣方法是?
一、专用发票丢失后增值税的抵扣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如何财务处理,可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