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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