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及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及计税基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不过,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收入确认无另行规定.
三,开票问题: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已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