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需要预交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度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同时,该文件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专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属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