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已经认证,本月还能作废吗?
上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无论是否认证,本月均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知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专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属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