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中药饮片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规定,中草药材为农业产品第一大类--植物类中的"药用植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因此,对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中草药材并进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领购并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按收购金额抵扣10%的进项税额.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凡现在已经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在1998年8月底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