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什么来缴纳增值税?
【答案】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中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包括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因此,提供园林绿化服务,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