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7.1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的要求,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研究院财务部
2017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643830/content.html
增值税发票7.1前后的变化
增值税发票7.1前的普通发票:
原来开发票只写名称即可,现在纳税人识别号也需要写
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写纳税人识别号,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大家在收到的发票上记得写清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