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刻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琼地税发〔2011〕25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新印章的印模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新印章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式样的重新刻制。单位和个人在新印章印模备案的同时,将旧式发票专用章缴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旧式发票专用章的收缴应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按发票缴销程序集中销毁。
因此,新刻的发票专用章需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并缴交旧式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