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通过系统填开并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纳税人按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申请的《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