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汽车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有一客户给该企业1600万元预付款,让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该企业并没发货。该汽车生产企业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此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确认收入,请问该企业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要求销售商品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你们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商品未发出,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