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