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中提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全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以后;不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而是可以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关于发票使用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消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了新系统之内,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和2015年第19号公告并未授权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修改前仍应维持现状;只能由税务局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