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备注栏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因此,您公司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备注栏应按上述规定填写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