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明细清单如何开具?是否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政策要求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对普通发票清单的开具没有明确要求。
所属地区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