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过去的原则一直是这样的:凡是企业在购入时做过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在再销售时按照17%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在购入时没有做过进项税额抵扣,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是,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下游企业成本。
2015年12月,总局颁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李志远提示注意两点:
一是该新规定所说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该规定既适用于参加营改增的新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工业、商贸类企业等老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