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1日实施对象仅包括纳税信用等级A类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A类以外的纳税人现阶段仍使用传统认证方式,须通过扫描仪和认证软件进行认证,具体取消认证时间待定;
3.纳税人取得发票必须为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专用发票;
4.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纳入升级版前开具的专用发票,仍可通过认证方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取消认证业务后,试运行新的申报抵扣方式,试运行会有一个过渡期,纳税人可以使用原认证系统进行认证抵扣,也可以选择新抵扣方式。
6.试点期间,现有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失控发票管理以及异常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等业务流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