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如下所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