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第三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所以您公司帮其它企业促销货物取得的收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按17%计提销项税,同时需要请对方单位开具发票给您公司。商品的名称按实际促销的货物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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