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官网

  • 首页
  • 免费看课
  • 选课
  • 题库
  • 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天津会计 > 天津财税法规 > 正文

金沙集团官网: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11 18:54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财政征收局,各区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区残联,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更好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税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有关规定,现就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财政部门,其中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的,提交市财政征收局,其他的提交所在区财政局,并由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向税务机关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再次提供逾期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信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相关警告处罚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0年3月31日

 
 
免费看课
网校课程
初级会计
金沙集团官网会计
注册金沙集团官网
税务师
高级金沙集团官网
管理金沙集团官网
会计新手班
报税实操
会计实操证书
免费题库
热门推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 -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官方主页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