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
1.包装物所采取的处理方式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应税率征收消费税。
(2)收取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由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尤其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收取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谓“逾期”,通常以1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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