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预收款该如何纳税?
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桥梁的施工业务,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建筑公司预付工程进场费120万元,那么建筑公司在收到甲方的工程进场费,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实务解析: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建筑公司收到的进场费120万元,则应在收到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期按时纳税,并确认收入。而不能将预收款根据后续工程进度完成结算后再确认收入。
二、政策运用: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收到“业务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一次运用的推广分析。
首先,以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除以上案例还有如:KTV、休闲场所、餐厅、超市等预售充值卡,应以发生应税行为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然预售充值卡必须是没有开具发票的。
其次,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最后,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以上案例外还有如:预收一年的场地租金、预收一年的车辆租赁费等,都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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