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指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水资源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这部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优惠范围,不能放弃也无需备案,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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