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城市公交企业购进公共汽车自用应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1.购买自用
计税依据的具体范围:
(1)含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含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计入计税依据;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不计入计税依据;
(4)不含增值税税款;
(5)不含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
(6)含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2.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该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0%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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