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政策解读: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对没有成交价格,以及虽有成交价格,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市场价格是按照房地产估价技术确定的市场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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