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年的长期应收账款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即“逾期三年(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仅指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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