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未付的往来款如何做纳税调整?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明确规定,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是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要做纳税调整,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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