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老政策区别?
1.调整了税收优惠方式——改比例减免为定额减免
原政策规定,全额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规定,按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一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扩大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员范围——由“四残”增加为“五残”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的范围在原“四残”即盲、聋、哑和肢体残疾的基础上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员。
3.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民政福利企业扩大到所有安置残疾人的内资企业
原政策规定,只有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才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政策。新政策取消举办部门的规定,对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降低了安置比例——由35%降至25%
原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应占生产人员35%以上。新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5%。
5.更好地保障了残疾人员的利益——必须缴纳四险且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工资
原政策规定为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新政策规定,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四险,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个险种,并规定企业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保障残疾人员可以及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6.更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兼顾了安置的相对比例和绝对数
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安置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作为减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而没有考虑安置人员的绝对数;新政策兼顾了安置比例和安置人员两方面因素,较好地堵塞了政策漏洞。首先,达到比例方可减免,有利于残疾人集中就业,便于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其次,按照安置人数确定减免税额,可以鼓励多吸纳残疾人员。因此,新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并使其集中、稳定就业,充分发挥了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残疾人就业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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