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哪些?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交通邮政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存款账户检查权(见教材261页)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择复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税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除(1)(2)(3)外(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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