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原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了该文件有关营业税的部分,也就是营业税只要是从事医疗服务就可以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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