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边角料税务处理是?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六条规定,纳 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增 值税额即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货物的所有权。因此,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边角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应该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金。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于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对相关问题再次做出明确规定: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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