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实物投资纳印花税怎么缴纳?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0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和材料进行投资时,并不需要由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投资协议双方不需要计税贴花。
但是,以上只是转移书据和协议的贴花规定,对于实物的投资是不同的。
对于纳税人接受实物投资时,同时增加"库存商品"和"实收资本"的,只就"实收资本"的增加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库存商品"的增加部分不再重复计算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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