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告 2013年第4号)的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不同的缴纳方式。、
总分机构若为收入比例方式或者预征率方式缴纳增值税,则分支机构需要按月申报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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